第三十四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正式候选人、另选的其他选民所得票数。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场公布当选人名单;不符合当选条件的,宣布其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公布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