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留任职务最高的人员;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职务相同、票数相同的,应当继续组织投票,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的,按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的,按获得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