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一名妇女为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