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经过另行选举,应选名额仍未选足,而当选人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得票较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经两次选举还不足的名额应当在三个月内再行选举。再行选举时,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