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过另行选举,应选名额仍未选足,而当选人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得票较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经两次选举还不足的名额应当在三个月内再行选举。再行选举时,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