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情况。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