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