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举行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票箱,并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于当日当众开封开箱,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