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近亲属代写;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写;村民选举委员会也可以确定代书员代写。

代写人不得违背或者泄漏选民的意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