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近亲属代写;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写;村民选举委员会也可以确定代书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或者泄漏选民的意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