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有效票和无效票都计入选票总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