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集中投票,并在集中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正式投票前,说明写票方法和注意事项,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对因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因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的,可以设立流动票箱。在流动票箱投票的,应当有验证员、监票员和代书员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在场组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