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选民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受委托人应当是除正式候选人以外的本村选民。每一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公告,未经公告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或者泄漏委托人的意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