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选民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受委托人应当是除正式候选人以外的本村选民。每一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公告,未经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或者泄漏委托人的意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