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第二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正式候选人出缺的,应当在原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公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