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第十九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根据提名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