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工作之日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