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