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对青海湖景区保护、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景区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