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青海湖景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青海湖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