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景区管理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编制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求意见的;(二)未设置景点标志、游览导向、游览注意事项、安全警示等标识牌和景区区域界碑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