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青海湖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的意见:

(一)拍摄电影、电视;

(二)进行科学考察、科学研究;

(三)其他涉及青海湖景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