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