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