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