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水利、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