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震、科技、科协等单位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科普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产品的创作和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厅)、科技馆地震科普展区、地震遗址遗迹等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