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活动,组织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避险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幼儿园、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党校和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主动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等社会公益宣传活动。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自救互救、疏散演练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