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第四十四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宗教场所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