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同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