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地震临震预报意见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该区域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加强震情、社情、舆情的监视和报告,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紧急待命状态,并组织群众疏散和重要财产转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