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结果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和对策研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开展隐患排查、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