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农牧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有住宅进行抗震加固。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牧区公共设施,由市(州)、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抗震加固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