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减震、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并在竣工文件中注明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