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减震、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并在竣工文件中注明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