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新建农牧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实行统筹统建和惠民政策的农牧民住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农牧民住宅,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