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