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下列区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和技术力量,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一)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市、镇规划区;(三)位于地震活动断层等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及新建开发区。地震小区划图应当作为当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