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州)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震断层活动性探测工作,并将探测结果书面报同级自然资源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和建设工程选址提供科学依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