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幼儿园、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大型娱乐中心、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