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