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六条有效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快速判定地震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刊播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和其他震情信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