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器具、设施、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