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第二十五条有效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规定。因规划变更或者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不再用于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配合登记部门注销食品摊贩登记卡,并退出临时经营地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