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具有保障食品卫生的亭、棚、网罩等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设备,食品器具、工作台面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四)按照规定要求清洗、消毒餐饮具。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
(五)生熟食品隔离,生熟食品加工器具区分使用;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材料包装制售食品;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
(九)索取和保留原料进货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十)法律、法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