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经营者。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