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六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