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八条有效村会计、出纳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会计、出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