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