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民主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报酬和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