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村务民主决策的内容以及程序;
(二)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情况;
(三)村务公开情况;
(四)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履职尽责情况;
(六)组织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