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民主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资格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