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是依法登记确定的本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较高威望。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