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民主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