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