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民主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