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村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村务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村务档案主要包括:

(一)选举文件和选票;

(二)会议记录;

(三)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

(四)集体资金、财务账目;

(五)集体资产、资源登记文件;

(六)村庄建设规划,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和基本建设资料;

(七)宅基地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使用以及分配方案;

(九)其他依法应当纳入村务档案管理的资料、材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